省编办关于印发集中清理省属“僵尸”事业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6〕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集中清理省属“僵尸”事业单位工作方案》已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集中清理省属“僵尸”事业单位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合理配置事业资源,提高我省事业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和省编委会议精神,现就做好集中清理省属“僵尸”事业单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目标任务。通过调整职责、撤销、整合等方式,用半年时间集中对主要职责消失、工作任务不饱满或没有工作人员的“僵尸”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把腾出来的事业编制用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整,进一步优化配置编制资源,发挥编制资源更大效益。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的问题,加大对主要职责消失、工作任务不饱满或没有工作人员的“僵尸”事业单位清理力度,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在清理过程中,与修订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相衔接,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与综合行政执法、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学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体制改革相衔接,加大机构编制资源调整整合力度。三是发挥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做好“加减法”,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把撤销缩减的机构编制调剂补充到涉及社会管理和保障改善民生等需要重点加强的领域,发挥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二、主要内容
对“僵尸”事业单位进行集中清理,主要包括:
一是主要职责消失、原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二是工作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予以调整整合;
三是已无在职人员或虽有少量在职人员但已长期不开展工作的空壳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四是批准设立1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予以撤销。
在进行集中清理的同时,结合日常管理,统筹各项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事业单位进行调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具备改革条件的,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或转为行政机构;部门所属多个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规定要求转制为企业,及时撤销单位建制,收回编制;培训疗养事业单位根据改革方向予以调整整合。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步骤
集中清理工作自2016年7月开始,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具体步骤是:
一是摸底核实(2016年7月-8月底)。省直各部门(单位)全面摸排存在的主要职责消失、工作任务不饱满或没有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写出自查报告,制定集中清理初步方案,确定清理时限和具体措施,于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初步方案报省编办。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主要问题,清理意见等。
二是集中清理(2016年9月-12月)。省编办根据各部门(单位)提报的自查报告和清理方案,按有关规定分批提出清理规范意见,12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是总结(2016年12月底)。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省编办形成省属事业单位集中清理工作总结,向省编委汇报。
(二)工作要求
集中清理省属“僵尸”事业单位工作在省编委领导下,由省编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对各项改革和日常管理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调整整合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业机构编制管理。
省直各部门(单位)是集中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集中清理工作平稳推进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