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名词解释四
七十一、中枢机关: 又称首脑机关,它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辖全局的指挥中枢和决策监督核心。中枢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组织的总目标和长远规划,以及颁布大政方针和政策,并对辖区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统一指挥和领导。
七十二、职能机关: 是在中枢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各级政府负责分管专业行政事务的执行机关。它根据政务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我国的职能机关有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各级政府负责专业行政管理的厅(局)、处、科等。
七十三、辅助机关: 是为了中枢机关和职能机关能顺利有效地进行管理活动,在机关内承担辅助性业务工作的机关,即协调行政首长处理日常事务的综合性办事机关。辅助机关可分为综合性、专业性、政务性、事务性四种辅助机关。
七十四、幕僚机关: 又称咨询或参谋机关,通常是指由具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和富有经验的资深政府官员组成,专门为政府出谋划策和对政策方案提供论证的行政机关。在西方,它被称为“智囊团”或“思想库”。幕僚机关既不代表行政首长,也不直接执行机关业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它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和权限。
七十五、行政层次: 指的是行政组织中的层次数目。按层级组建的行政组织,被划分为若干层次,形成一个等级分明的金字塔结构,处在塔尖的行政高层通过一个等级垂直链控制着整个行政体系。
七十六、行政幅度: 又称行政控制幅度,指的是一个层次的行政机构或一位行政领导所能直接、有效控制的下级机构或人员的数目。
七十七、调任: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
七十八、转任: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为工作的需要或者其他的正当理由而在行政机关内部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七十九、轮换: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八十、挂职锻炼: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的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八十一、国务院直属机构: 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其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可以在其权限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全国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八十二、国务院办事机构: 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直接向总理负责的机构。
八十三、政府行政会议: 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召集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
八十四、政府扩大会议: 是地方政府为了便于传达政策,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联系政府内外的干部群众,推动工作起见而召开的会议。
八十五、“九定”: 确定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最初提出“九定”这一名词的是黑龙江省2004年的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由于其规定详尽,很快被各地所借鉴。下述九条系摘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所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1、定机构名称。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特点,要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单位名称有所区别。事业单位名称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机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二是基本工作内容或工作性质;三是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
2、定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哪个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双重领导的,明确主管、协管部门和各自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结合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对为行业服务所设置的机构,按行业分类明确其隶属关系;其它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职能调整渠道和专业职能相关联确定隶属关系。
3、定职责任务。要实事求是,准确具体,条理清晰,反映专业性特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对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既有公益性、又具有技术性服务等职责的混合型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一步到位的,要按照行政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通过委托方式交由其承担相关职能。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
4、定机构规格。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按现行制度分别确定为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直接隶属党委、政府的,一般按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确定;隶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按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规格确定。要本着逐步规范、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升格。
5、定内设机构。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新确定的职责任务、编制,统筹设置内设机构。编制在12名以内的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编制为20名的,可设3——4个内设机构;编制在21名以上的,适当设置。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性机构应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设机构的30%。内设机构的设置要规范化。局级、副局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处级、副处级确定;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科级、副科级确定;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按股级确定。
6、定人员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精简核定编制。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要精简10%以上。职责弱化、编制数额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事业单位要压缩编制,原则上收回其空编;行政事业收费和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并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适当收减编制;已超编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也要按精简比例削减编制,人员递减要在两年内完成。超编单位不再增加人员编制;经营型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编制全部收回。除原由省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外,其它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市编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通知》(哈编[2003]80号)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定。
7、定人员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五类:(1)专业技术人员;(2)业务人员;(3)管理人员(含党政领导人员);(4)生产工人;(5)工勤人员。人员结构核定标准按省编委《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通知》(黑编〔1991〕74号)执行。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后勤人员增长,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
8、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以事业编制数为依据。具体核定标准:正、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处(正科)级领导职数,编制4名设1职,5—7名设2职,8—10名设3职,11名以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1名副职;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职数的正职为副处级,副职为正科级;处级或副处级事业单位的处级(副处、正科)领导职数,编制5—8名,原则上设1一2职,8—21名设2—3职,l01名以下或以上设3—4职,工作量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增加1名副职,合署办公和挂牌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副职。副处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中副职为正科级。领导职数要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核定后,写入机构编制规定中。
9、定经费形式。严格按照公共支出范围,界定规范事业单位范围及经费形式。经费形式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分为财政全部供给、部分供给和自收自支3种。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增强创收能力,逐年减少财政补助额度,向经费自理过渡。
八十六、机构的地位: 指机构在本组织系统内的地位,即机构相互间的组织领导关系。
机构的地位管理方面的要求主要有:1、按照机构的性质分别列入不同机构序列,如党委序列、政府序列。对一些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同时兼有党政两个方面的机构,应明确列为一种组织机构序列,如编办列入党委序列;
2、按照机构管辖的业务大小,分别确定层次位置,如该机构应为独立机构,还是某机构的内设机构;
3、按照机构的职责权限,分别确定机构之间组织领导关系,如平行关系、主从关系、归口管理关系等。
八十七、机构的规格: 机构的规格主要体现在机构的级别和机构的规模两个方面。
机构的级别:指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地位,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和其它有上下指挥和服从关系的机构系统。行政机构的级别依次主要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事业机构的级别,现在一般是套用行政机构的级别或用相当于行政机构的级别来确定的。
机构的规模:指机构外在的量,它包括工作人员数量、内部设施的拥有量、内设机构的数量等方面。机构的规模同机构的级别没有必然的关系。一般应注意:一是指挥决策机构的规模应较小,执行性机构的规模应较大;工作抽象的机构规模应较小,工作具体的机构规模应较大。二是机构的规模应同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要与财力相适应。
八十八、控编进人制度: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时,应先到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办理《控编通知单》,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调配手续,最后持《控编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上编备案的办理程序。
八十九、归口管理:性质相同或相近单位的管理系统。
从属地管理与归口管理对应的角度看,属地管理强调的是地方政府的作用,要看你属哪个地区管;归口管理强调的是主管部门的作用,要看你的业务属哪个部门管。
九十、属地化管理: 指的是不管当事人的户籍在什么地方,归事件所发生的地方管理。即:你是江西人,但只要你身在上海,那你的许多事情都归当地的政府管理,如:计划生育、就业、甚至养老保险。宏观上讲就是将“流动人口”纳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之中管理。
九十一、行政机构的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行政机构的编制都应是行政编制。
九十二、核定编制三原则:是指核定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根据其承担的职责,二是根据财政供养能力,三是要精简。
九十三、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职责管理:职责管理就是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进行科学的责任定位和职能划分。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界定和划分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
九十四、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机构管理:主要是指对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具体包括对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格、名称等内容的管理。机构是职责的载体,职责是机构的内核,一定的职责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来承担。机构管理就是要根据职责定机构,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机构,使机构设置更好地适应职责履行的需要。
九十五、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编制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行政编制总额,二是核定行政机构的具体编制数额,三是核定领导职数,对某一机构配备领导人员的数额作出规定。
九十六、机构编制管理所指的监督检查:是指机构编制管理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全程管理,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三定”规定的落实,都需要来加以监督检查保证。
九十七、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所谓精简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能;所谓统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二是政府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所谓效能原则是指机构编制工作应当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要做到分工合理和权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