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名词解释三
四十、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转变职能。(2)理顺关系。(3)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四十一、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的关系: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是改进、发展和完善党政机关组织机构形式的两个主要环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从联系方面看,(1)对象一致。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都是以党政组织机构为其行为的作用对象。(2)内容一致。改革和管理都是为了使党政机关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所作的一种调整行为。(3)目标一致。两者的行为都是为了建立一个结构比较合理、功能比较齐全、运转比较协调、效率很高的组织机构。
从区别方面看,(1)大与小的差别。改革是使党政组织形式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建立一种新的结构形式;而机构编制管理则是使党政组织形式发生较小的变化,是在保持现行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发生的变化。(2)全局与局部的差别。一般来说,改革都将涉及职能、机构、编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等多层次、多侧面、多因素的改革;而管理则是对现存党政机关组织形式实行局部的、单项的调整。(3)时间上的差别。改革一般是阶段性、短期的行为;而管理则是经常性、长期的行为。(4)功能上的差别。相对来说,改革倾向于进步,是发展,是对旧的扬弃,对新的创造;而管理则是倾向于稳定,是维护既存的组织形式。
四十二、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十三、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接轨市场能力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1、纯公益类事业单位。指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场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2、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指虽然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但可通过市场获取部分收入或通过市场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四十四、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指利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
四十五、增编增人的“三不准”原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不准增编,没有编制和《控编进人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不批准进人,没有编制财政部门不准核拨工资。
四十六、职能: 是指党政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所担负的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有的作用。
四十七、职能管理: 是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方针政策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对各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等进行合理划分和必要管理的行为。概括地说,就是要合理配置各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
四十八、职能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在机构编制管理中职能管理是基础,处于中心地位。1、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职能、机构、编制三者的内在联系是:首先确定职能,根据职能确定机构的设置形式,根据职能的性质和工作量的大小确定人员编制的数量及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2、合理配置职能是搞好机构管理的基础。机构是职能的载体,是职能的“外在形态”,而职能是机构的实质内容。如果职能配置不合理,无论机构如何设置,在运转过程中都会出现职责不清、工作重复、业务交叉等问题。3、职能管理是科学定编的依据。某个机构使用何种编制及编制数量是依据该机构的职能性质、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管理对象的多寡、业务活动的数量等来确定的。
四十九、机构的性质: 机构的性质是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的职能所决定的。通常分为行政性质(包括党派和群团机构)、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一般来说,机构的性质决定人员编制的性质。
五十、机构的名称: 机构的名称一般分三个部分:机构的所属关系或地理位置(亦即域名);机构的基本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亦即矢名);表示机构的地位、组织方式或工作制度的中心词(亦即格名)。
五十一、行政体制: 指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
五十二、行政区划体制: 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和若干层次的管理区域,并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
五十三、层级制又分级制: 是指公共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上下节制的层级组织结构,不同等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却随着等级降低而逐渐变小的组织类型。
五十四、管理层次: 是指公共组织内部划分管理层级的数额。
五十五、管理幅度: 是指领导机关或领导者直接领导下属的部门或人员的数额。
五十六、首长制: 又称独任制,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它是指行政首长独自掌握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其管辖的公共事务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完全负责的公共组织。
五十七、混合制: 是指行政组织中,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由委员会决策、另一部行政管理工作由首长本人决策的领导体制。一般来说,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权由委员会行使,具体行政事务的决策权由首长个人行使。
五十八、集权制: 是指行政权力集中在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手中,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有决策、指挥、监督的权力,下级处于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被动地位,一切行政行为要按照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的指令来行动,自主权很少。
五十九、分权制: 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给予下级充分的自主权,下级可以独立进行决策和管理,上级不予干涉的公共组织类型。
六十、委员会制: 是指在公共组织中,由两个人以上掌握决策权和指挥权,按照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的公共组织类型。
六十一、行政领导: 是指在公共组织中,经选举或任命而享有法定权威的领导个人或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有效地影响部属,以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过程。
六十二、选举制: 即行政领导者由被领导者或被领导者的代表选举产生的一种行政领导选拔方式。
六十三、委任制: 亦称任命制,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六十四、考任制: 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根据统一的、客观的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程序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六十五、聘任制: 指临时聘用一些外部人员担任非常设性的行政领导职务的行政领导产生方式。
六十六、广义的行政监督: 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
六十七、事前监督: 是指在某种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十八、公共财政: 指的是仅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它是国家财政的一种具体存在形态,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
六十九、国家预算制度: 是国家政权内部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划分财政权限,并且由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财政行为予以根本约束和决定的一种制度。
七十、国家决算: 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用以反映国家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