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例分析
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案例
一、案情介绍
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S市为Z省经济欠发达的市,2006年全市GDP列全省13个地级市的最后一位。为了推进经济发展,2007年S市决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提出市政府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并当面责成市编办主任D某提出调整方案。S市编办主任D某对此作了分析汇报:依照《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设立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需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但是按照省里近期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通知精神,估计报上去省里不会批。对此,建议市里暂时不要成立这两个机构,待下一轮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G某认为既然报给省里不会批,那就不报了,市政府直接下文则可,继续责成D某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设立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并告之此事他已与市委书记L某商量过,他也同意。但是,D某考虑此事是违法行为,拒绝执行G某的决定。G某非常生气,当即找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要求他起草方案。H某见G某已经生气,未敢违抗,很快按照G某的意见草拟了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于2007年8月正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经S市政府常务会研究,2007年9月,S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2007年10月,两个机构的领导班子配备到位,正式运转。
二、案情分析
行政机构设置涉及对政府组织结构框架的基本设计和规划,加强行政机构的审批管理,对于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S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必须报省政府批准。S市政府在明知报省里不会同意的情况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超越审批权限设立了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给S市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属于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 本案中,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明知市政府擅自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为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仍一意孤行,个人独断,是该越权审批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情节较为严重,可依照《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 S市编办主任D某依据《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对于G某错误的意见提出过正确的意见,虽然没有被G某采纳,但其尽了提醒的义务。对于G某明显违法的决定,D某拒绝执行,其行为是正确的,其对S市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纪行为没有责任。
3. S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明知G某的决定违法,仍按照G某的要求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了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也应依照《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市政府常务会其他成员共同参与了违规审批行政机构违纪行为,为违纪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追究相应责任。
5.市委书记L某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依据他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追究其责任。
6. S市政府超越权限审批的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考虑其还存在越过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意见的程序,要求不具有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权的H某草拟设立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的方案的情节,独断专行,听不进不同意见,情节较为严重,可以从重处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2.依据《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可给予H某警告处分。
3.对于市政府常务会其他成员,可分别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4.对于市委书记L某,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5.对于超越权限审批的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规定,建议S市政府改正。